抢夺罪最新司法解释
第二条
抢夺公私财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:
(十)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。
第六条
驾驶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: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
(一)导致他人死亡的;
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、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(二)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,且不是主犯的;
(六)抢夺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孕妇、携带婴幼儿的人、残疾人、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;
(四)其他情节轻微、危害不大的。
(五)组织、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;
(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、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)
(二)驾驶车辆逼挤、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;
第四条
抢夺公私财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“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”:
(一)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;
(三)被害人谅解的;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,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,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。
文 号:法释〔2013〕25号
(一)导致他人重伤的;
(六)抢夺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孕妇、携带婴幼儿的人、残疾人、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;
(二)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,且不是主犯的;
(一)导致他人重伤的;
(三)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,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“数额巨大”百分之五十的。
(九)自然灾害、事故灾害、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,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;
澳门金沙30064在线网站,(一)导致他人死亡的;
发文单位: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
(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、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)
执行日期:2013-11-18
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,保护公私财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: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、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。
(四)驾驶机动车、非机动车抢夺的;
(一)曾因抢劫、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;
(三)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;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,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,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、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。
(五)组织、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;
2013年11月11日
发布日期:2013-11-11
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,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,行为人系初犯,认罪、悔罪,退赃、退赔,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,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;必要时,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:
(二)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;
(七)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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